国务院要求公办幼儿园统一收费标准
2010年11月29日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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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图片来源CFP
国务院: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为公办或普惠性民办
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可以优先改建成幼儿园,街道也可以举办幼儿园。此外,明年,国家将出台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并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这是记者从国务院办公厅昨天发出的“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中了解到的。
街道可举办幼儿园
其中,意见要求,不得使用政府投入来建设超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将可以优先改建成为幼儿园。同时,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为公办或普惠性民办
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乡镇和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人口分散地区举办流动幼儿园、季节班等,配备专职巡回指导教师。
中小学富余教师培训后可转入学前教育
意见指出,今年国家将颁布幼儿教师专业标准。公开招聘具备条件的毕业生充实幼儿教师队伍。中小学富余教师经培训合格后也可以转入学前教育。同时,还将探索初中毕业起点5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3年内对1万名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国家级培训,5年内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进行一轮全员专业培训。
意见同时要求各地对目前存在的无证办园进行全面排查。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可以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而幼儿园则应当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
公办幼儿园将出台统一收费标准
未来3年,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所占的比例要有明显提高。各地还应当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
此外,国家有关部门还将在2011年出台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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