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二胎新政策:间隔年限仍为四年
2013年11月20日 10:01
  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10月12日电  近日,有读者询问,上海在今年取消了再生育4年间隔期的规定,二胎政策有所松动,青海二胎新政策是否也有所变动,为此记者采访青海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据了解,青海省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仍然依据的是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

  目前青海在生育二胎间隔年限上,基本执行的仍是间隔4年的政策,由于各个省市地区的人口实际情况不同,因此各地计划生育条例内容也不尽相同,青海省的二胎生育政策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不会调整。

  根据条例,青海省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经批准生育二胎: 一、第一个子女死亡或者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或者收养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三、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五、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六、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华侨或者归侨的;七、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农村一对夫妻生育过一个子女,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根据当地人口密度、自然资源、经济条件,有计划地安排生育。此外,农村少数民族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根据规定,除了因为第一个子女死亡或者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年龄在26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和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3个子女条件规定的已婚妇女,不受生育间隔时间规定的限制外,其他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时间应当在四周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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