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在政策上充分保障产妇的基本权利,每个在职女性都有权利享受到应有的产假。每个地区针对各地的具体情况在国家大方针政策下对产假会有具体不同的规定,下面来介绍一下浙江晚婚晚育产假规定。
晚婚晚育的假期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第十四条 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有关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
(二)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
(四)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
(五)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六)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
(七)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八)女职工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以及因急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其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
(九)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也就是说晚婚可以享受15天的婚假,晚育,正常分娩的女方则可以享受至少90天的产假(产前15天,产后75天),有其他难产等特殊情况的,还可以相应的增加产假,男方是有7天的护理假期的。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也就是说满足女方在23周岁以上、男方25周岁以上,双方依法登记结婚的属于晚婚,晚婚晚育的产假。生育自然属于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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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是指对职业妇女因生育或流产而离开工作岗位而中断收入时,按照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给予定期支付现金的一项生育保险待遇,又称现金津贴。生育津贴是按照分娩当月的生育保险基数来计算的,而保险基数是按照上年平均月收入核定,所以,与现在每月的固定工资肯定是不一样的。而生育津贴就是产假期间工资的性质,不能重复发放。所以,应该有个比较。
主任医师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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