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芬迪不属于欺诈
由于孙先生是分别在两家店购买的羽绒服,所以案件分别审理。
2011年10月,朝阳法院先后作出一样的判决结果:退货退款,但认定芬迪公司不属于民事欺诈。孙先生上诉。
孙先生的代理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祝维娜提出质疑:意大利方面“碰巧”发出错误配送信息;关联公司“碰巧”未经验证就制作了中文吊牌;质检人员“碰巧”没核对就批准商品销售。我们认为,这些“碰巧”不是失误,而是故意欺诈。祝维娜说,“消法”规定,消费者受欺诈商家要双倍赔偿。商家质疑孙先生不是消费者,主要是为逃避赔偿责任。
2011年12月14日,二中院裁定该案维持原判。法院认为,涉案羽绒服的水洗标以英文标注了实际产地,可见芬迪公司并未隐瞒真实产地,不能认定芬迪公司实施了欺诈。
但是,法院也对芬迪公司的错误行为作出批评。法院认为,芬迪公司作为芬迪这一高档品牌的销售者,应当秉承对消费者负责的原则,严格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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