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未成年人不得实施的“严重不良行为”;(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等行为;(六)多次偷窃;(七)多次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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