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十堰城区公办省级示范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450元/生·月,十堰城区公办市级示范幼儿园保教费为400元/生·月。
幼儿园伙食费由幼儿园据实收取并定期向家长公示收支情况。幼儿园可收取的代收费项目为体检费,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为外出活动费和乘车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按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取。
各级各类公办幼儿园不得在正常教学时间内以开办各种特色班、兴趣班、蒙氏班为名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幼儿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不得收取书本费。
教育部门称,学费标准按照“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的原则,从2015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为2016年春季开学;对2015年秋季以前入学的学生,仍按示范重点高中675元/生·学期,一般普通高中470元/生·学期的标准收费。
2015年秋季开始十堰全面取消公办普通高中的“三限”计划,对于2015年秋季以前入学的“三限”学生,仍按往年的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