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3、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丈夫陪产假增至15天。
4、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5、推行避孕节育自主选择,删除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
6、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只督促补办相关手续。
7、取消禁止招录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和禁止向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出租、出借房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