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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 > 婚后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后买房父母出资

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部分条款:

1、根据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其实综上所知,一方父母婚后为子女购买房屋,分为全款和付部分房屋价款的情况。父母如为子女全款购买房屋且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房子就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归受赠子女所有;而父母如只给子女付了房屋部分价款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通常是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那么该部分出资应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也就是说,这笔钱可以视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该子女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房屋,在离婚分割时,可以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来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如共同还贷,离婚时应给予另一方补偿。而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如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婚前购买的,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子女双方按各自出资的份额共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婚后购买的,则应视为对双方子女的赠与;而当房屋登记在一方子女的名下时,则无论该出资发生在婚前或婚后,该房屋都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提高对法律的认识,不仅是对自己权利的维护还是对之间产生矛盾的解决,都是十分必要的,所以,我们每个人都应不断的自我充实,做好社会主义的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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