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现有一个子女的家庭都可以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目前,黑龙江省正在积极推进《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工作,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政策。黑龙江二胎罚款标准如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城镇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二)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三)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农村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二)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三)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七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城镇居民缴纳十二万元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缴纳六万元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按照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九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而再生育的,缴纳一千元社会抚养费;未达到间隔期生育的,缴纳三千元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