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规定,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直存在的,但具有这种资格的主体要享有某项实际的权利,还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参加到某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去。很多孕妈也想了解下未出生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什么时候?
一个人的生命从胎儿开始,在母亲怀孕时就倍加呵护,并且胎儿也有其利益,所以除了母亲和家人对胎儿的呵护外,法律也应该对胎儿进行保护。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法律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在涉及胎儿的利益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根据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法律准则,尚未出生的胎儿还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是,按照生理规律,胎儿将来必定要出生。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时,胎儿可作为法定继承人分得遗产,但出生时是死体的除外。我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法律上之所以规定保护胎儿的利益,实质上是为未来的民事主体的利益采取的预先保护措施而这种预先保护措施必须以胎儿活体出生为必要条件。
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不同,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只是一种期待权,胎儿出生时是活体,是这种期待权转化为现实权利的必要条件;在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同时,关注胎儿生命健康权的法律保护,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不受公民年龄大小的限制,此为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此外,还有公民的特殊权利能力。所谓公民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受公民年龄限制的民事权利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条规定是对公民结婚的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另外,我国法律还规定,公民参加劳动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般应在16周岁以上。法律规定公民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立法目的在于保证公民的健康成长。
咀嚼是进食过程中很关键的步骤。从开始吃辅食,大人就应示范性咀嚼(喂饭时,大人同时咀嚼食物,哪怕是嚼口香糖),希望长出磨牙前就学会咀嚼动作,有磨牙后就会有咀嚼效果。若长出磨牙还未有咀嚼效果,可将细颗粒食物变稠(如:将米粒碾碎些再蒸饭),既促进咀嚼,又不增加消化负担。
营养师
幼儿缺铁性贫血的患病率约为10%,而铁缺乏超过40%。《中国0-6岁儿童营养发展报告(2012)》指出,2010年,6-12月龄农村儿童贫血(主要是是缺铁性贫血)患病率高达28.2%,13-24月龄儿童贫血患病率为20.5%。这提示,缺铁及缺铁性贫血问题在我国依然严峻。而如何防治婴幼儿、儿童缺铁及缺铁性贫血显得尤为重要。据调查显示,我国婴儿缺铁性贫血的患病率约为20%,而铁缺乏超过50%。
营养医师 南京市儿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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