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产假是每个单位给生产女性的福利,通常对于顺产的女性来说产假为98天,那么,纯母乳喂养可以增加产假吗?都哪些情况可以延长产假呢?感兴趣的朋友快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一、一般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二、广东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上海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第三、 晚育假增加30天;
第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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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孕妇如果是属于合法生育的话,不管是第一胎还是第二胎,都是可以享受产假的,假期都是至少98天,包括15天预产假。如果是剖腹产的话,假期增加15天,即是113天。如果您是属于晚育的情况,一般可增加30天的产假,但具体情况要视乎当地的规定。
副主任医师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您好,我国规定,产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开始直至产后两个半月,如果孕妇属于晚婚晚育者,产假可长达四个月。已婚妇女满24岁才生育第一胎属于晚育的情况,产假可增加30天,但各地规定的晚婚晚育产假有所不同。第一胎顺产的妇女可享受的产假为98天,剖腹产为113天。如果是多胞胎,则每多生一个孩子增加15天产假。
副主任医师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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