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检假国家规定2014?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在规定的范围内,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产检假国家规定2014?产检是各位准妈妈们必须经历的过程,只有定期做各项产检才能够保证母婴的健康。了解产检假是进行产检时不可避免的事情,产检假国家规定2014就介绍了最新产检假的各项产检。根据2012年4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规,在规定的范围内,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算正常出勤对待,具体的规定如下:
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
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2014年产假的规定为:不管是一胎还是二胎,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是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
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如果本人工资标准高于社会保险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仍应由用人单位补足。国家规定产假天数具体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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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很严格,差不多就可以了。
主任医师 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孕早期需要做的检查项目,实际上与孕妇之前是否有做婚前检查或孕前检查是有关的。如果已经做了婚前检查和孕前检查,那么这种情况下,在孕早期做的检查项目就不会太多了。假设孕妇在怀孕前没有做过任何检查,孕早期建议检查的项目有:第一,遗传性疾病的检查,比如地中海贫血、G6PD(俗称蚕豆病)的检查;第二,血常规检查,了解孕妇是否贫血(同时也可以作为地中海贫血的初步筛查);第三,尿常规检查,初步了解肾功能的情况;第四,测量血压,了解孕妇的基础血压;第五,血型检查,了解孕妇是否有与她先生血型不合的情况,比如ABO血型、Rh血型不合的情况,出现血型不合有可能导致新生儿黄疸;第六,空腹血糖、肾功能、肝功能的检查。第七,根据孕妇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以上检查都非常重要(尤其对于平时没有常规体检的妇女来说),可以在孕早期及时发现问题。如果在孕早期能及时发现不适宜妊娠的严重疾病,可以及时终止妊娠,以免严重后果的出现;如果发现一些对妊娠有影响,但是可以继续妊娠的疾病,可以及时治疗,避免疾病的恶化,保障母儿的安全。
资深编辑 太平洋亲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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