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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可同时拿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在怀孕生产后可享受产假工资,如果产假工资低于其生育津贴,其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若果高于则不得克扣。那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可同时拿吗?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可同时拿吗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2006年12月4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当计入本人当期的工资总额收入。用人单位为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应当按月全额发给个人,其中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因此,如果职工已经从社会保险机构领取了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不需要再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是,如果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该补足差额,如果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例如一个女职工每月4000元,但只领取了12000元,因此用人单位需要补足差额部分4000元,如果该女职工领取了生育津贴2万元,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小编点评:准妈妈受到生育保险的保护,但是生育保险的津贴与孕期工资并不是都能得到的,如果准妈妈已经享受了生育保险,则工资就会没有,如果津贴低于个人工资标准的话,就有公司补足。

生育津贴怎么算

  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

  按分娩当月单位平均缴纳工资基数/30天*产假假期天数+营养费+一、二级医院分娩补贴产假假期: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晚育晚婚增加15天,剖腹产的增加30天,办理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35天。

  例:具体计算方法

  生育津贴享受的费用标准如下:

  顺产:正常90天*(2268/30天)+营养费3780*25%+晚婚晚育15天*(2268/30)+独生子女证35天*(2268/30)=11529元

  剖腹产:正常90天*(2268/30天)+营养费3780*50%+晚婚晚育15天*(2268/30)+独生子女证35天*(2268/30)+剖腹产30*(2268/30)=14742元

  以上费用是根据2268的最低购买基数算出作为参考,实际费用以个人社保帐户(广州市劳动社会保障网中查询)的实际数目为准。

  注:生完后一定要办理到独生子女光荣证才可以享受35天的独生子女津贴。所享受的生育福利:

  1、免费产前检查(按照医保规定标准)

  2、分娩定点医院挂帐(医院直接跟医保核算费用,除自费药外,其它生育险范围内用药及手术费由医保承担)

  3、生育津贴(生育完后五个月内提供相关资料由公司为您报销一次性生育津贴,根据如上《生育津贴享受的费用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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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pcbaby2014-08-11 11: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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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规定生育津贴标准码
冯力民专家

您好!根据你的疑问,生育津贴是有工作的妇女因为生产原因暂时离开工作岗位所得到的补偿性的生活费用。生育津贴属于生育保险的其中一项内容,应在女职工分娩后3个月内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计算公式为: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天)×假期天数,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但具体标准各个地方都有差异,具体应咨询当地相关管理部门。

冯力民

主任医师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生育津贴的概念是什么?
冯力民专家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 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部分地区对晚婚、 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还有的地区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

冯力民

主任医师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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