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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右耳畸形父母状告医院

2009-01-12 08:53 佚名

  儿子出生后,张女士和詹先生发现其"右耳外观(外耳廊)畸形",并对医院的检查提出质疑。于是法院委托深圳市医学会进行技术鉴定,2008年7月1日,深圳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方的彩超检查与该胎儿的先天性耳廊畸形无因果关系,并作出结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耳朵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张女士、詹先生上诉医院造成侵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

  医院有无过错仍是关键

  一审判决后,张女士和詹先生表示不服,再次和其儿子将该医院上诉至深圳市中级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种费用共计36万元。

  原告提出,医院的医疗服务告知义务明显缺陷,致使她丧失了终止妊娠的选择。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倒置的原则,医院如果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无过错,就应推定其具有医疗过错。即使不经医疗过错鉴定,仅依日常生活经验与逻辑推理,医院的医疗过错也是明显的。

  医院方虽对该事件表示同情和遗憾,但是他们认为,B超检查按规定无须照胎儿五官,而且按照目前的B超技术,在极为少见的情况下,宝宝的大小及在母亲体内位置等因素,会使宝宝的某些部位显示不佳或无法显示,甚至出现伪像或假像,造成检查结果与实际状况出现差异。医院已经告知了张女士,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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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儿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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