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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生二胎新政策2015

2015-10-15 10:33 佚名

  目前二胎政策的落实情况,往往给不同的家庭来说是不同的,现在我国的单独二胎的政策不断得到了落实,但对于一些想生二胎的家庭来说,也想了解有关二胎政策的相关情况,那么福建生二胎新政策2015是什么

福建生二胎新政策2015

  2015年3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单独两孩”新政自条例公布之日起启动,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

  此次条例修正案修正的主要内容是:

  一、将原条例第九条关于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条件经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中:第一款第(一)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删去“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将第十条关于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已有一个子女,符合条件经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中“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规定删除。

  二、明确再生育审批时限,将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

  三、明确对独生子女的界定,在条例修正案第七章附则部分增加一条:“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福建省计划生育政策生二胎需要什么条件

  以下是《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调节部分的规定:

  第九条 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二)患不孕(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三)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四)夫妻一方因工致残伤残等级为四至一级,或者因公致残伤残等级为五至一级。

  (五)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二)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三)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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