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是全世界消费者的节日。对于普通百姓来说,维权不仅在日常生活中,在投资理财中也应该学会维权。
“零收益”凸显维权重要性
今年以来,多只到期银行结构性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被曝为零,引起部分投资者不满。红红火火的理财产品在2008年年初遭遇“倒春寒”,消费者对此不买账、银行方面也是有
苦难言。个别商业银行在该事件中责任在于不当销售,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如果完全清楚产品的结构,并愿意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的话,零收益根本不会对银行理财市场的发展造成如此之大的负面影响。
由于国内目前银行理财监管中,对于销售环节无法进行有效的监控,因此可能出现个别理财销售人员考虑到自身利益问题(比如业绩考核),误导投资者的现象。比如在推销理财产品时,刻意夸大产品收益。这类“不当销售行为”往往导致投资者对理财产品产生误解,认为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是无风险行为,这样在理财产品出现零收益时,投资者自然难以接受,投诉和指责也就不足为奇,对于普通百姓来说,除了要仔细查看相关的条款之外,更要在消费人员推销的理财产品的时候,让其将有关承诺写入理财条款,这样就可以到时追究了,如果他不肯写,也就说明这个理财收益有问题了。
日常理财就是“订合同”
从目前的投资理财市场来看,无论是买房,还是买车,或者是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实际上都是在签订合同。而目前的一些“霸王条款”就是存在于这些合同中。
合同中的一个细节往往就会涉及到数万元,如购房合同中常常会涉及定金的问题,如当事人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后,由于种种原因不再想购买,由于当初请律师参与了签订合同的整个过程,当时经律师建议,合同上写的不是“定金”而是“订金”,因此妥善地解决了问题,还得到了开发商退还的钱款。其实,不仅是购买商品房,像签订保险合同时,合同上往往可以写明免责条款以及附加条款。面对保险代理人的“花言巧语”,如果不能增加相应的免责条款以及附加条款,往往会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而在签订合同时如果有一位律师在场的话,对于条款可以从专业的尺度来把握,避免自己的利益受损。
保险陷阱如何辨识
产品收益与实际不符,保险公司不向客户提示风险和责任免除条款,无良营销员骗保……,保险消费中的陷阱如何才能辨识呢?
一些保险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该合同时,往往不会告知免责期的内容,并且也没有明示具体内容。大多数消费者根本不可能去查阅也不知从何查询该条款内容,投保人在不了解条款细则内容的情况下,就与保险公司签订参保协议,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内容宣传不到位的责任。因此在投保前,消费者一定要仔细阅读保单所有内容,并索要保单中涉及的所有条款内容,要明确自己所投保险的保险责任以及除外责任,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在销售投资型保险的时候,一些保险公司往往会将保险与银行储蓄产品简单类比,片面夸大了保险投资功能。消费者在银行购买保险产品时,首先要认真阅读投保特别提示书。其次,要明白保险的主要功能在于保障而不是投资,尤其要理性分析保险投资功能的宣传。
互联网重视“3·15”机会
近日,淘宝网、瑞星和百度分别发布了“3·15”营销策略,三家不谋而合地将营销重点放在了在网上花钱的人身上。专家认为,互联网企业开始重视和利用“3·15”的营销机会,折射出中国网民的习惯发生改变,即越来越多的人从“看客”向“消费者”转变。
在众多的营销策略中,淘宝网的力度无疑最大,其将于本月底推行“假一罚三”、“7天无理由退换货”和充值卡“闪电发货”三大举措,进一步确保消费者获得高质量的网络购物体验,同时继续引导卖家坚持诚信为本的经商原则,让“诚信的商人先富起来”成为一种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