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的财产约定怎么算
案例:李坤62岁,退休后自己创办了一个公司,他和公司58岁女职员吴芳,在工作中产生了感情,准备结婚(双方均丧偶)。他们均有子女,都已工作成家。李坤有住房二套,吴芳有住房一套及其他财产。对这些财产日后怎么处置,他们感到困惑,担心婚后因财产问题产生矛盾,影响双方感情,为此感到苦恼,迟迟不敢结婚,不知怎么办才好。
点评:李坤和吴芳在婚前想到这个问题是很好的,老年再婚往往因为财产问题处理不好引起家庭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姻解体。因此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对老年再婚生活的幸福十分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规定:“夫妻对财产可以约定,这不仅是对夫妻双方的约束,对第三人同样也有约束力。”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这条规定也就是说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对婚前或婚后的财产关系或某些财产收入作法定财产之外的约定,即将婚前或婚后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或所得约定为某一方所有,或归双方共同所有。
对于婚姻法有关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约定的主体。约定的主体是“夫妻”。也就是说“夫妻”之外的人无权对“夫妻”的财产进行约定。
二、约定的形式。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夫妻双方以口头约定,双方没有争议,双方均予以认可,应认定口头约定有效。
三、约定的时间。法律没有做出任何限制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约定。
四、约定的范围。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财产作出约定,也可以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作出约定。但对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财产不能约定。比如对双方子女财产就无权约定,否则约定无效。
五、约定的内容。双方既可以约定双方财产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既可以约定双方财产中的一部分为双方共同所有,一部分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一方财产的一部分归另一方所有。
六、约定的优先力。婚姻法第19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这条表明夫妻对财产的特别约定是具有优先力的。
七、约定的约束力。1、对当事人的约束。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对第三人的约束。当第三人知道其内容时,对第三人有约束力。双方的财产如约定双方共同所有将来双方百年之后双方子女均有继承权。如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那双方子女只能各自子女继承各自财产,就无权继承对方的财产。双方子女知道约定内容时,对双方子女也有约束力。
夫妻之间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对财产进行约定,就应当依照约定执行。不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这样就会减少婚后夫妻家庭矛盾,促进夫妻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