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这套赠房到底该归谁
在一起离婚纠纷中,涉及到一套赠与房的归属问题。这套赠与妻子的房屋到底是归妻子一方单独所有还是归夫妻共有,离婚双方争执不下,其中还牵扯到对《婚姻法》两款有关联的法条的理解。
姑姑出赠房屋给侄媳
张晶(化名)和李建(化名)结婚已十多年,如今感情破裂,李建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在财产分割时,张晶和李建对一套房屋的归属问题争执不下。这是一套赠与房,赠与发生在张晶和李建婚姻存续期间。
李建的姑姑膝下无子,所以对侄子李建和侄媳张晶偏爱有加,并让没房住的侄子、侄媳住在自己的一套房中。1993年,婚后一年多的张晶和李建有了孩子。1994年,李建姑姑提出将自己的房子赠送给李建一家三口。随后,姑侄就办起了各项手续。那时,根据政策,房本上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李建姑姑为了让侄子小两口能够安心和睦地过日子,便决定将房本的名字写为张晶。赠与公证载明李建姑姑“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赠与侄媳妇张晶”。
离婚时,对于上述房子,李建认为自己一直居住其中,且当时姑姑赠与时应该是赠给他们两人的,所以提出按照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被告张晶却提出,这套房屋在赠与时已经写明是赠给她一个人的,所以应作为她个人的财产看待,不能进行分割。争执中,李建提出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张晶提出的法律依据正是《婚姻法》第18条第3款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张晶认为赠与公证中明确房屋是赠与她的,且房本是她的名字,所以这套房子归她个人所有,与李建无关。
在李建夫妇俩将离婚闹上法庭后,李建姑姑心里十分着急,向法庭写了一份说明:“我当初是为了让张晶高兴,更为让侄子李建的家庭能够和睦稳定,那时我根本想不到他们能离婚,而房本也只允许写一人,所以赠与人的名字就只写了张晶。现在我听说写了一人名字就要算私有财产,对此我不同意,我主张房子归李建他们一家人所有……”夫妻的争执、姑姑的说明,使得这起离婚官司有些复杂。那么,这套赠与房到底该归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