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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爱读本:亲夫妻,明算账

2008-01-29 11:08 佚名

  引用《婚姻法》:

  财产的取得以所有权取得时间为标准。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依法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只是在婚后实际取得的财产,该财产实质还是婚前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专家分析:

  丁先生和徐女士没有对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进行特别的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的实质是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不同理解。

  丁先生取得遗产继承权利的时间是婚前,即其父母去世继承开始发生时,而实际取得财产时间是在婚后。根据《婚姻法》,婚前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即使是在婚后实际取得,该财产仍为婚前个人财产。因此基于以上理由徐女士没有权利要求分割该项财产。

  婚外赠予

  焦点问题:他送给别人的钱,我能要回来吗?

  典型案例:

  杨先生与白女士于1987年结婚。2004年5月,杨先生因婚外情被发现,两人离婚。之后白女士无意间得知,离婚前丈夫通过不同方式赠与情人一笔钱。因此联系三人同时到场,就此笔钱的归属权以及分配权,杨先生、白女士和情人产生争执,第三方称,杨先生曾承诺为她购置房产,前后金额总计共有10万元,此次谈话在公开情况下,被白女士全程录音。

  引用《婚姻法》

  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专家分析:白女士不是采用非法手段录音,因此录音内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录音中,情人承认接受了杨先生的10万元,尽管没有书面证据,但是情人自己承认,法院予以认定。

  杨先生瞒着白女士,擅自将钱款赠与和他存在不正当关系的情人,赠与行为为非日常生活需要,且未取得白女士许可,所以杨先生生的赠与行为无效,情人应偿还这笔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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