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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女童跳楼觅食疑似被虐待 如何用法律保护儿童?

2011-07-11 10:36 佚名

  1989年通过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它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目前下列国家完全禁止体罚儿童:奥地利、芬兰、拉脱维亚、克罗地亚、德国、挪威、塞浦路斯、以色列、瑞典、丹麦、冰岛、乌克兰、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匈牙利。

  中国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得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但没有对父母体罚子女做出禁止。

  台湾:2005年的《学校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注意事项》规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不得有体罚学生之行为,且不应对学生身心造成伤害”《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成绩考核办法》规定:教师体罚或以言语羞辱学生者记过。

  香港:香港在1990年代初期开始禁止体罚。香港法例第279A章《教育规例》第58条订明:“教员不得向学生施行体罚”;另外第243A章《幼儿服务规例》第15条及第45R条分别订明:“任何人不得对[儿童]中心内儿童施行体罚”、“任何人不得对互助幼儿中心内儿童施行体罚”。

  彤彤的案例明显就是其父母虐待儿童,他们应该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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