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27日上午,孕妇王女士在丈夫的陪同下,前往美廉美超市东八里庄店购物。在卖鸡蛋处,王女士不小心踩到地上的生鸡蛋,鸡蛋破碎后她摔倒在地。回到家,王女士感觉腹部疼痛,立即前往医院就诊。

  医院诊断后认定,王女士为外伤后先兆流产,便转入产房进行保胎治疗。两天后,她放弃保胎,早产生下一名女婴,但因不足月很快去世。王女士将美廉美超市及其八里庄店告上法庭,要求二者承担医疗费、新生儿死亡赔偿金等55万余元。

  庭审中,美廉美超市的代理人仅同意赔偿医疗费2000余元,因为王女士的流产可能是其他原因造成的。

  法院调取了超市的监控录像,认定王女士是在卖鸡蛋处摔倒,超市没有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承担民事责任;而王女士作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身应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美廉美超市及其八里庄店赔偿王女士新生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30万余元。

  幸孕草小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事实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列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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