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纹样。经过艺术处理的各种形态,为图案的形象,可分为具象造型和抽象造型两大类。图案的形象是由自然形态变化而形成的。变化的方法一般有省略法、夸张法、添加法、适合法、几何化法等。

  2.纹样的组织形式。可归纳为单独纹样和连续纹样。

  ①单独纹样:指具有相对独立性,并能单独用于装饰的纹样,包括自由纹样和适合纹样。

  ②连续纹样:以单独纹样作重复排列,成为可以无限循环的图案。连续纹样可分为二方连续和四方连续。

  ④四方连续:是以一个单位纹样为基础,同时向上、下、左、右四个方向重复排列的纹样。其骨式主要有散点式、连缀式、结合式等。

  3.图案的色彩配置

  ①同种色配合:指色相同一、明度不同的颜色的配合。其特点是可适当拉开色之间的明度差。

  ②类似色配合:指含有同一色相的颜色的配合。其特点也是较调和,配合时也要注意保持一定的明度差。

  ③对比色配合:指不含有共同色相的颜色之间的配合。如红与黄、青、绿等色的配合,其特点是鲜明、强烈,但容易杂乱、炫目,可通过一定的方法进行处理,使强烈的对比得到缓冲,从而达到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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