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猪宝宝”、“奥运宝宝”,加上近期避免被金融危机带来的“裁员潮”席卷而催生的“危机宝宝”,职场女性在“升级”为母亲的欣喜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与单位之间的纷扰,尤其在生育费用、工作岗位、休假时间、工资报酬四方面,涉及的纠纷较多。

职场女性怀孕维权关注4方面

  1、生子费用谁来掏?

  生育保险:即使不上班 也能有钱用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法官 乔学慧

  案件:张丽是北京某国有企业职工,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医疗、养老、失业保险,没有为其参加生育保险。2008年7月,张丽产子,在医院花费5280元。因单位未给她参加生育保险,张丽起诉单位,要求为其报销生育所产生的费用。

  本案中,张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应在限额内由生育保险予以报销。除外,张丽还可以依据《北京市生育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张丽所在的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就应该按照《北京市生育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其支付相关费用。

  说法

  常住户口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专门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一定保障而设立的一种保险,通过向生育的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恢复生育妇女的健康,帮助她们即使不上班工作,也能有钱用,而且单位给报销一定的费用。

  《北京市生育保险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同时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非京户口女性生育费用走医保

  目前,非本市户口职工的生育待遇还不在《北京市生育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内。非本市户口职工的生育待遇,可以由医疗保险解决,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基本医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产假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产假工资按《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中对产假工资的规定执行。

  2、怀孕 单位不能“炒”

  劳动合同约定不得规避法律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法官 乔学慧

  案件:王英2008年1月到北京某私营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王英不得怀孕生育,否则企业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8月,王英怀孕,公司将其辞退。王英随即提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为其补缴试用期的社会保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英。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说法

  对“三期”女职工不得“炒鱿鱼”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在王英怀孕期间,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即使合同到期,如果王英尚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要延至以上三期结束为止。

  妇女生育权利保护有强制性规定

  妇女生育不仅仅是家庭和个人的事情,所以国家立法对妇女生育涉及的权利保护做了强制性规定。同时,社会保险也是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非工资成本,具有强制保险性质。企业不得通过和职工约定的方式,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该企业以合同约定为由,试图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企业不得因王英怀孕解除劳动合同,且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