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女孩马霞因不舒服于1998年5月17日12时50分住进兴宁一家医院儿科。当日下午2时20分,马霞出现烦躁不安,呼吸急促,脸色、口唇苍白等症状,3时25分呼吸心跳停止,至4时死亡。马霞父亲苗华得知马霞死亡的噩耗后,便开始了10年上访申诉历程。

女孩入院丧命,医院需负责

  近日,兴宁市人民法院认定虽不是医疗事故,但医院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款6.7万元,使这宗当地罕见的十年医患纠纷终于有了结论。

  鲜活女儿入院7小时命丧医院

  1998年5月17日早上8时多,尚在读小学的单亲女孩马霞,因身体不舒服在母亲马红的陪同下,到兴宁市某医院门诊部就诊。

  马霞13岁就长到168厘米的个头,致使她母女在内科与儿科之间来往,至12时50分才在护士的陪同下住进医院的儿一科305房。下午2时20分时,马霞的病情突然急转直下,3时25分呼吸心跳停止。抢救至4时,呼吸心跳无复苏,抢救无效临床死亡。

  事情发生后,马霞的母亲马红于次日向兴宁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1998年6月18日,兴宁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马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结论为医疗意外。

  6月29日,在兴宁市卫生局的主持下,医院与马红签订了《马霞医疗事件处理协议书》达成两点共识:1.对兴宁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无异议均表示不再向上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和不再申请行政复议;2.双方均不保留起诉权利。同时,医院付给马红慰问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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