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请求离婚时,要求丈夫抚养腹中胎儿。丈夫该不该抚养这个孩子,现行法律却没有明文规定。两天前,大渡口区法院给孕妇做了思想工作后,孕妇表示暂时不离婚。

孕妇离婚索要胎儿抚养费

孕妇离婚索要胎儿抚养费

  法官:除遗产继承权外,胎儿没有其他权利

  大渡口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全斗成介绍,7月23日,大腹便便的王兰来到大渡口法院起诉离婚。她称,她和丈夫于2003年2月相识并相爱,2004年初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深层次了解,他们结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甚至大打出手。结婚四年来,丈夫很少关心自己。现在,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得请求离婚。

  法院开庭调解过程中,王兰要求邓某抚养她肚子里已满6个月的胎儿。她的丈夫邓某虽然同意离婚,却对胎儿的抚养不置可否。

  全法官介绍,当时承办法官陷入了两难:法律虽然规定孕妇可以提出离婚,其目的是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在她们受到家庭暴力、虐待等确实需要离婚的情况时,法院可以主张离婚。但是,法律没有规定胎儿的抚养问题。胎儿在生长过程中存在变数,是否能够顺利生产、怀孕期间是否会发生意外、孕妇是否会打胎、孩子出生后是否健康等等,都是未知数。比如:如果判决后,孕妇打了胎又怎么办?在现行法律中,胎儿只有继承的权利,而没有其他权利。所以,王兰的起诉目的根本无法达到。只有当孩子出生后,才能和父母建立起抚养关系,母亲才可以主张孩子被抚养的权利。

  为此,法官只得给王兰以案说法,告诉她相关法律关系和法律知识。同时,为了妥善解决矛盾,法官劝说她撤诉,如果离意已决,也要等孩子生下后再起诉。

  最后,王兰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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