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晨报4月6日报道 两女子因小事发生纠纷,赌气一同跳河自杀,结果一人生还,另一人罹难。近日,重庆云阳县法院判决生还者赔偿死者家属6万余元。

  一人挣扎爬上了岸

  据了解,2005年5月22日,云阳鱼泉镇马槽村一堰沟开缺,6户人家抓阄儿,按轮次接水灌田。

  5月24日上午,村民冷明翠与刘某的丈夫因争接水的轮次发生抓扯。冷明翠越想越生气,“我两天前才做了手术,伤口还在流血,你还要打我?”她跑到刘某家讨要医药费。

  一阵争吵后,村妇刘某说:“我去死也不得去给你弄药。”冷明翠回答,“走嘛,去死,去跳河嘛。”

  两人边吵边骂来到河边,但并没引起周围村民的注意。

  约20分钟后,冷明翠用右手抓着刘某的左手,一同跳入河中。水有些深,双方挣扎,冷明翠爬上了岸,刘某不幸溺水。村民赶来救起刘某,冷忙与村民一同给刘某做人工呼吸,可惜无力回天。

  刘家报警,云阳警方以冷明翠因在自杀行为中涉嫌构成犯罪展开侦查。

  根据法律规定,因自杀本身就是非法行为,帮助他人自杀也不具有合法性。即使相约自杀,如果行为人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仍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法院判决赔偿6万

  警方历时5个多月调查,弄清了二人赌气相约跳水的事实,但冷与刘均不会游泳,主观上逃生和放任另一生命消亡的证据不足。

  2005年11月10日,云阳县公安局认为冷明翠未构成犯罪,决定撤案。解除刑事拘留后,冷明翠一直下落不明。

  去年5月,刘家将冷明翠告上法庭,索讨人身损害赔偿11万余元。法院3次公告都无法找到冷明翠,今年2月26日,法院缺席公开审理此案。

  法院认为,公民以相约自杀的方式,结束自己和他人的生命是非法的。刘某和冷明翠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相互赌气跳水自杀,双方均存在重大过错。

  但冷抓着刘某的手一同跳河,其行为更具有主动性,她的过错要大于刘某,故判决冷赔偿刘某亲属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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