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跳级不能留级
近日,广东省教育厅颁发了《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今年9月1日起实行,原《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粤教基〔1999〕14号)同时作废。新办法核心内容包括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可申请跳级,学校不得安排学生留级;公办学校不得设立重点班和实验班;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永久保管。
不得胁迫诱导差生转退学
《办法》要求,义务教育各年级实行常态编班。不得实行固定阶梯式能力分班,不得设重点班、实验班等。编班结束后,原则上不允许调班,学生因学科能力以外的原因确需调班的,经学校教务处同意可以调班,但每学年每班调班人数不得超过该班学生数的3%。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资格考试。民办学校可以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适龄儿童、少年可以自愿选择就读民办学校。学校不得以学生户籍和居住地变动、学习成绩及思想品德差等为由胁迫或者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对近年在社会上争议颇大的“三好生”评定问题,《办法》明确: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学年结束时,由学校授予称号,并发给奖状。
学籍档案由学校永久保管
学生(含非本地户籍学生)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含转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由学校负责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发给学生证。
学籍档案包括:《新生名册》;《在校生名册》及《在校生变动名册》;《学生学籍卡》;《学生评价表》;《毕(结、肄)业鉴定及综合素质评价表》;《毕(结、肄)业生名册》;学籍变动及奖励、处分等其他资料。《学生学籍卡》在新生入学注册或转学学生入学注册时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卡》中的学生及其家庭情况在学生注册时由学生或学生家长填写。《学生学籍卡》中的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资料学校应妥善保管,未经学生家长同意,不得公开或外传。
省教育厅规定,学校应按照中小学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学籍档案进行管理。学籍档案由学校永久保管,不得销毁。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违纪学生不得劝退或开除
在学生的升级、留级、跳级方面,新《办法》也有了详细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公办学校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包括已经获得初中毕业资格或读完初三课程的学生。
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跳一级。跳级应在学年开始时进行。
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学校应根据中小学生处分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学校不得劝退或开除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