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奶米粉禁带事件最新进展】关于内地旅客带奶米粉过关被扣留事件有新进展,香港食物与卫生局18日下午接受南都记者的采访时表示香港海关对于《2013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的理解存在误差。该名旅客当日离境时携带2罐(共1.8千克)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奶粉和4罐(共重1.2千克)奶米粉,并不违法。
【事件回放】3月15日,南京的某女游客因额外携带了4罐美素佳儿美素健配方奶米粉过关,触碰了香港政府的奶粉限带令,可能遭遇罚款处罚。她对此表示委屈,称并不知道米粉也在限购范围内。 >>查看详细新闻
香港食物与卫生局18日下午接受南都记者的采访时表示香港海关对于《2013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的理解存在误差。
“根据《2013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除非获工业贸易署署长发出许可证,否则禁止从香港输出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粉。根据有关定义,修订规例适用于供36个月以下的婴幼儿食用的配方奶粉、豆奶粉及普通奶粉(例如供一岁以上的人食用的脱脂奶粉)。不过,该定义并不涵盖经冲调后没有呈现类似奶的物质的粉末,例如橙粉或由米、麦等谷物所配制的粉末。”那么依照香港食物及卫生局对于该规例的解释,黄小姐所带过关的4罐300克的婴儿米粉加上重1.8公斤两罐奶粉之举就合乎了香港的有关规定。
“‘奶米粉’事件是一个特殊个案。由于有关产品含有奶类成分,其包装罐亦与同一品牌的奶粉产品相似,也是供6个月以下的幼儿食用,故此,执法人员当时判断这个产品是受规管之列。”香港食卫局方面表示海关在深入了解并得到供货商提供的数据后,已经知道奶米粉为婴幼儿引入固体食物而设,经冲调后会呈现糊状,故此该产品并不受《修订规例》所规管。 >>详细
根据香港2013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2013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禁止任何人从香港输出,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粉(包括奶粉或豆奶粉),除非该人士已获发出口许可证。
条例中所指的“配方粉”包括“供或看似是供年龄未满36个月的人食用;及是或看似是粉状的奶或类似奶的物质,用以满足年龄未满36个月的人的全部或部分营养需要的粉状物质”。>>详情查看香港《2013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
本文中所提及的奶米粉特指婴幼儿配方奶米粉,供6-36个月婴幼儿食用。配方奶米粉以谷物为主要原料,是婴儿米粉中的一类;区别于普通婴儿米粉,奶米粉添加了脱脂乳,即属于谷类辅助食品中的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参考自GB 10769-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以一种或多种谷物(如:小麦、大米、大麦、燕麦、黑麦、玉米等)为主要原料,且谷物占干物质组成的25%以上,添加适量的营养强化剂和(或)其他辅料,经加工制成的适于6月龄以上婴儿和幼儿食用的辅助食品。
配方奶粉则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参考自GB 10767-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