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最新消息公布,产假将增加8天,这对于女性来说是很有意义的事。那么产假新规定到底是怎么样说的呢?下面一起来了解吧。

  产假新规定: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98天, 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

  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除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外,还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到了98天,即产假为14周,比现阶段实行的产假多了8天。

  产假规定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2012女职工产假规定(三)关于产假天数和产假待遇

  1.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第七条第一款)。

  2.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第七条第二款)。

  3.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八条)。

  最新产假规定假期是长了,还是短了?

 

产假新规定
产假新规定

  新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现行的产假:目前,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 15天。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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