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未及时发现怀孕,给患者服孕妇禁用药
“她都38岁了,本来就有不孕不育症,现在又切除左侧输卵管,对她今后的影响太大了。”昨日,提起自己的当事人张洁(化名),田雄英律师表示出了担心。
原来,张洁本是到医院治疗不孕不育,让她没想到的是,在治疗期间竟然出现“宫外孕”,无奈他在医院接受了左输卵管切除手术。张洁认为,医院在治疗不孕不育过程中存在问题,给她的身心造成损伤,于是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女子:治不孕不育不料切除输卵管
张洁今年30多岁,她和丈夫结婚好几年,一直没有怀上孩子。为了实现孕育梦想,2010年,张洁在大连某医院进行不孕不育治疗。
据田雄英律师讲,医院为张洁进行了多次激素检测、B超、促排卵药物等诊疗。一直到12月19日,张洁突然被诊断出异位妊娠(俗称宫外孕),她只好住院治疗,进行了左输卵管切除术。
张洁认为,在其怀孕期间,她就到医院诊六次,医院没有及时查出妊娠,仍按“不孕不育”治疗,期间检查了激素水平和B超检查,均未发现已经妊娠,而且怀孕期间仍开具促排卵药物克罗米芬,该药属于孕妇禁用,在怀孕期间应当停用,。
今年1月份,张洁委托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田雄英律师,将大连某医院告上法庭。
鉴定:医院诊断延误 药物使用不当
庭审中,田雄英律师表示,医院违反了诊疗规范,患者已经怀孕,但医院仍按“不孕不育”治疗,造成张洁左侧输卵管被切除的后果,医院的诊疗行为已经构成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田雄英律师还提请司法鉴定,以确认张洁的伤残等级以及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今年7月28日,沈阳医学会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专家会诊意见,认为医院存在异位妊娠诊断延误、药物克罗米芬使用不当的医疗缺陷,但是张洁的异位妊娠与医院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另外,张洁一侧输卵管切除被评为九级伤残,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张洁的异位妊娠输卵管切除的参与度约为30%-40%。
判决:医院赔偿3万外加1万精神抚慰金
司法鉴定有结果后,医院并不认可,医院认为并没有延误诊断,输卵管切除是因为张洁异位妊娠在保守治疗无果下,必然采取的方法,由此造成的伤残结果与医院诊疗行为无关,因此不同意张洁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护人员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事故,应对受侵权人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大连某医院对张洁所实施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缺陷,应承担35%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日,沙河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大连某医院赔偿给张洁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共计3万余元,并给付张洁1万元精神抚慰金。案件受理费800元,司法鉴定费3200元由医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