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之争
最早出现在杭州的张小泉剪刀,位于吴山脚下的大井巷内,当时叫做“张大隆”剪刀作坊,因制作精良,选用的又是浙江龙泉云和之钢,生意格外兴隆。但却招致同行的冒名仿制,张小泉为区别假冒同名的剪刀, 在清康熙年间改名为“张小泉剪刀店”,以维护本身利益。
而据说乾隆皇帝南巡时,偶遇张小泉剪刀并被选为“贡品”。剪刀名声大作, 打出“张小泉”牌号作剪刀的,最多时居曾达到86家,出现了“青山映碧湖,小泉满街巷”的盛况。名气大了,冒牌的烦恼有多了。因此小泉之子在张小泉三个字下又加上了“近记”二字,以便顾客识别。
至光绪十六年张小泉传至张永年时,其母孙氏在吴山脚下拦轿告状,控告商家冒牌,因此知县束允泰准状又出 示"永禁冒用"告示,并刻石碑立于店门。
但总之不管运用何法,却依然难挡李鬼。到了近代张小泉剪刀官司又起。1958年,地方国营杭州张小泉剪刀厂正式成立,并于1964年注册“张小泉”商标,于1981年取得“张小泉”注册商标,1991年经核准又注册了“张小泉”文字商标。“张小泉”品牌正式受到法律保护。
1999年3月,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首次起诉张小泉剪刀总店,认为对方在产品与包装上突出使用“上海张小泉”文字,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经历两审,2004年7月19日上海高院形成终审判决,认为上海剪刀总店此前突出使用有其提示原因,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但判决要求上海刀剪总店今后在商品和服务上,应规范使用其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张小泉”商标纠纷案暂告一段落。
2004年10月26日,杭州张小泉经公证程序,从乐购超市购买了上海刀剪总店的一件不锈钢刀产品,该产品为当年9月28日生产.
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认为,上海刀剪总店在该产品的包装上突出使用“上海张小泉”字样的此行为发生在上海高院判决生效后,已构成对其“张小泉”文字及图文商标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故向杭州中级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上海刀剪总店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刀剪产品及包装、标牌上突出使用“上海张小泉”字样标识,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支付其他合理费用,并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005年12月22日杭州中院一审判决,上海刀剪总店构成侵权,令其公开登报致歉,并赔偿损失8万元。上海刀剪总店不服,向浙江省高院上诉,认为其在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上海张小泉”字样的行为有特定历史原因,不构成对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商标的侵权,且在上海高院判决生效后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应有“合理期限”处理库存产品。
2006年7月10日,浙江高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历时七年的“张小泉”品牌之争终于落下帷幕。现今的张小泉商标使用权归杭州张小泉所有,上海张小泉注册商标为“泉”字牌剪刀。两个张小泉其实谈不上真假一说,均为中华老字号企业,品牌和质量度都是值得信任的。随着中华老字号品牌渐渐为人们所重视了,品牌价值逐渐提升,老字号品牌的保护工作将成为未来很长一段时间的必须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