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泻被错治成肾功能衰竭<<什么是肾衰竭

  1998年12月8日,57岁的张德因腹泻到南京某“三甲”医院就诊。医院根据张德的病情,使用庆大霉素注射液,结果导致张德肾功能衰竭,险丢性命。

  为讨说法,张德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区、市两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均认定张德的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2001年4月,张德以院方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和药物使用原则为由,将医院告上鼓楼区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其医疗费、伤残生活补助金等相关费用。

  案件审理中,法院接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张德的病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为,医院在医治张德过程中“存在不足”。随后,张德的肾功能损伤又被鉴定为四级伤残。

  据此,法院于2003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医院对张德的损害后果承担80%责任,赔偿医疗费、伤残生活补助费等费用7.8万元。继续治疗费,按每月1600元标准,由张德凭医疗单据逐月向被告医院报销。此后不久,市中院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患者10年后病情恶化死亡

  2009年1月9日晚,张德病情突然恶化,被家人急送另一家“三甲”医院救治,终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出血、尿毒症、高血压

  张德家人认为,张德的死亡与原先那家“三甲”医院的前期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于是,张德家人再次将这家“三甲”医院告上鼓楼区法院,索赔36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2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综观张德疾病发展过程,结合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内容以及医学文献资料分析,张德所患的尿毒症是导致其死亡的重要原因,而尿毒症是被告过错造成张德慢性肾衰且长期不能治愈后,疾病发展所导致的后果。当然,患者自身有多年高血压病史,该疾病对其死亡亦具有一定的原因。但治疗慢性肾衰及尿毒症会加重患者的高血压疾病,而脑出血亦属于高血压的并发症。综合案情,法院确定被告医院应承担张德死亡损害后果56%的赔偿责任,亦即在80%的范围内承担70%的责任。法院同时认为,原告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不久前,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4.53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为19.86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医院不服并提起上诉,目前此案正进入二审程序。

  法院:判令医院“重复赔偿”

  该法院院长说,民事赔偿以填补损失为原则。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有权获赔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的生命存续期间的收入损失,即残疾赔偿金。受害人在获得该残疾赔偿金后,若因同一致残事实的疾病发展加重而死亡,两者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获得法律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按照一定年限预先计算的物质损失,如果受害人死亡时未满上述年限的,则在计算死亡赔偿金时,为避免重复赔偿,应扣除残疾赔偿金中的剩余年限损失部分。

  本案的判决具有延伸参照价值。如当事一方在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等方面受到人身损害,在获赔残疾赔偿金后,又因同种损害或疾病导致死亡的,只要两者间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家属就可再行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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