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报道:今天下午,“染色馒头”案在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因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盛禄公司主管人员叶维禄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六十五万元。

  自2010年9月起,被告人叶维禄购进“柠檬黄”,谢维铣根据叶维禄的安排,在盛禄公司厂房内组织工人大量生产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徐剑明以盛禄公司名义销往本市联华、华联、迪亚天天等多家超市。截至2011年4月11日,盛禄公司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销售金额累计达62万余元。

  盛禄公司在生产玉米馒头时还存在用回收的过期或即将过期食品作为原料继续生产的情况,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在对各被告人量刑时应予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叶维禄先后聘请被告人徐剑明担任盛禄公司销售经理,被告人谢维铣担任生产主管。叶维禄为提高销量,在明知蒸煮类糕点使用”柠檬黄”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情况下,仍决定在生产的玉米馒头中添加“柠檬黄”。

  法院认为,盛禄公司违反国家关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生产、销售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62万余元。被告人叶维禄作为盛禄公司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徐剑明、谢维铣作为盛禄公司实施上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综上,被告人盛禄公司主管人员叶维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六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徐剑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谢维铣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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