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修订稿)及命名指南(征求意见稿)》,和《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申报与审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以下是修订稿全文: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修订稿)

  第一条 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

  第三条 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 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

  (二)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

  (三)人名、地名、外文字母(维生素除外)、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注册商标除外);

  (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六)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批准的功能名称除外);

  (七)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含注册商标)。

  第五条 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品牌名只能有一个。

  第六条 品牌名一般采用文字型商标,后面应注明“?”或“牌”,字数不超过6个。品牌名采用注册商标的,在注册商标名后右上角标示“?”,非注册商标名后加“牌”。

  第七条 保健食品的通用名应当客观、准确、科学、规范,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或本产品功能的文字,字数不得超过10个。具体要求如下:

  (一)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

  (二)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

  (三)不得使用注册商标。

  (四)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声称两个及以上功能的产品,不得使用功能名称作为通用名。

  (五)以产品原料命名的,应使用科学、规范的原料名称;单一原料的产品,可采用该原料的名称命名;两个以上原料组成的产品,不得以单一原料命名,可用配方中主要原料名称或缩写,其缩写应为约定俗成的缩略语,但不得违反命名要求。

  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应以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矿物质组成的产品方可以“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不得以部分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

  第八条 保健食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类别或剂型。以食品类别表述属性名的,按食品属性分类;以剂型表述属性名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附录制剂通则的有关规定命名。

  第九条 同一申请人原则上不得申请同名的另一产品。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的产品,需要标注特定人群的,可在属性名后加括号标注。

  第十条 在本规定发布前已批准使用的产品名称或品牌名,原则上可继续使用,存在严重误导、欺骗消费者情况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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