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台州9月5日电 (记者 李飞云 通讯员 金云国)犯罪嫌疑人四川籍男子阴雄强残忍电死3名儿童,其中有一名两岁幼童乃其亲生儿子。
9月4日上午8时,浙江台州市玉环县龙溪乡塘厂村发生一起恶性杀人案件。据反映因疑心儿子不是自己亲生,来自四川内江的27岁男犯罪嫌疑人阴雄强在取走自己银行卡里8千元存款和妻子银行卡里2200元现金后,买来水果冻将自己2岁多的幼子阴朝波以及两名妻侄哄骗至其出租房,随后三名小孩手脚被阴雄强用电线捆绑在木床上通电致死。
经警方初步侦查,犯罪嫌疑人阴雄强(男,27岁,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石子镇谷咀村人),据家属反映最近精神反常,曾到多家医院医治,作案后在逃。现警方正在全力追捕之中。警方还表示,人没抓到就没法做鉴定,所以还不清楚他是否真有精神方面的疾病。
其实面对未成年儿童受到的暴力侵犯,各国早就有相应的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989年通过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它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目前下列国家完全禁止体罚儿童:奥地利、芬兰、拉脱维亚、克罗地亚、德国、挪威、塞浦路斯、以色列、瑞典、丹麦、冰岛、乌克兰、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匈牙利。
中国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得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但没有对父母体罚子女做出禁止。
台湾:2005年的《学校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注意事项》规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不得有体罚学生之行为,且不应对学生身心造成伤害”《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成绩考核办法》规定:教师体罚或以言语羞辱学生者记过。
香港:香港在1990年代初期开始禁止体罚。香港法例第279A章《教育规例》第58条订明:“教员不得向学生施行体罚”;另外第243A章《幼儿服务规例》第15条及第45R条分别订明:“任何人不得对[儿童]中心内儿童施行体罚”、“任何人不得对互助幼儿中心内儿童施行体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