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出生登记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生婴儿,准予随父或母办理出生登记入户。
(一)属计划内新出生的,父母亲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区的。
(二)属计划外新出生的,父母亲双方或母亲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区,父母亲已接受计划外生育处理的。
二、办理出生登记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办理出生登记除需提供婴儿父母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街、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属报出生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和集体户口簿首页。
凡持市外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和国外签发的出生证明)的,需到父(母)户口所在地区妇幼保健院办理出生保健情况登记并加盖公章后,再持上述证明材料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三、办理出生登记的具体手续
持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市区内任一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