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育保险的福利状况
2011年05月05日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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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CFP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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