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兆基长子代孕得3胞胎 富豪未婚先有子违法?
2010年12月03日 11:03
点击图片进入下一页>>


图片来源于CFP

  国内外对代孕规定各不同

  国内 未有明确规定

  代孕指代他人怀孕及生育,是指女性接受他人委托,用人工辅助生育方式为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代为代孕产前检查他人生育的女性通常称为代理孕母(也被称为代孕妈妈,代孕母亲,代母),雇佣他人生育子女的人被称为委托方(也称为委托人或委托父母)。但由于我国目前对此领域的法制控制力量不够,导致出现了许多违法,不合格的代孕机构。卫生部2001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但该办法并未对中介机构、需求方和代孕者作出明确规定。

  新加坡 禁止任何形式代母

  在新加坡,即使有医学证明夫妇不孕,该对夫妇也不可找代母产子,否则即属于违法。但当地妇科医生表示,如果夫妇到国外进行同类手术,生产后成功在国外登记为孩子父母,再返回新加坡,当地政府则未必会追究代母产子问题。

  美国、澳大利亚 每州有不同法例

  在美国,不少州均容许代母产子;在澳大利亚,不同省份对代母产子有不同程度的法例规管,其中昆士兰是唯一一个省份严禁代母产子。

  争议

  找代母怀孕或伤及婴儿

  能否代母怀孕,历来有争议。有人认为,代母怀孕牵涉到的只是3个成年人(即是父亲、母亲、代母)之个人选择,其他人并不会因此受到任何损害,旁人难以真正了解到一对不育夫妇所承受的身心痛苦,因此亦无权剥夺这些人的选择权。

  但有人亦会从代母可能引发的道德、伦理争议,尤其是第四者(即婴儿)的权益,这些角度来考虑问题,因此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无论是双方争夺婴儿或争相舍弃婴儿,都会对孩子造成很大的伤害。

  代孕充分保障了不育女性和健康丈夫的生育人权。

  血脉的延续和完整家庭的观念是全世界人类的共识。爱心代孕完全发扬了人类崇高的人性互助关怀的人道主义精神!是无可非议的爱心道德行为!随着中国文明进程的加快,弱势群体理当得到公权机关的正确关注和帮助,爱心代孕行为必将逐步得到中国全社会的完全、共同认可!

  案例一:争婴儿父母代母对簿公堂

  1986年,美国的史东(Stern)先生及太太,以7500美元作为代价,委托韦希特(W hitehead)太太作为代母,诞下小女孩。但韦氏旋即被亲情所打动,即使史东夫妇取得法庭手令,但她仍拒绝交出婴儿,甚至闹出史东夫妇偕同警察来到韦氏家里,婴儿却被韦氏从睡房窗口偷偷运走这样戏剧性的场面。经过私家侦探的明查暗访,被匿藏起来达3个多月的小女孩终于被找到,在韦氏的呼天抢地声中,小女孩从她“母亲”怀中被强行夺走。案件最终闹至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史东夫妇获判胜诉,但韦希特太太却获法庭额外体恤,批准她每周均可以探望小女孩。这便是当时轰动全美,引起公众广泛争论的Baby M案。

  案例二:婴儿残疾遭双方舍弃

  1983年,美国的马勒可夫(M alahoff)先生及太太,以1万美元作为代价,委托史迪华(Stiver)太太作为代母,诞下小男孩,但婴儿旋即被发现受到细菌严重感染,可能导致失明、失聪及弱智。相信任何人都可以想象到,孩子顿时成了双方互相推诿的「人球」。马勒可夫先生原本想藉着一个小孩来维系他的婚姻,结果事件却导致他夫妇离异收场;史迪华夫妇原本想赚一笔钱,用来偿还债务以及出外度假,结果不单钱拿不到,还要为自己的家庭添上额外的包袱。讽刺的是,双方最后均不排除在适当时刻,会再尝试签署类似的代母协议。

展开全部内容
编辑推荐
网友热评 暂无评论

    快速评论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