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该不该离掉继承权?
2008年05月15日 09:14
离婚该不该离掉继承权?
【专家解答】
一般说来,除非被继承人有遗嘱指定,否则对公公婆婆的遗产,以牥儿媳”之身份是不能直接参娱继承的,更别说是已经离婚了的“曾经”的“儿媳”。法律规定,儿媳继承公婆的遗产,在遗嘱指定之外只有两种情形:一是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熒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二是“转继承”——即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显然,第一种情况不适合你,因为你离婚了,已不再具有“儿媳”身份,自然也就不能享受只有“儿媳”才能享受的权利。第二种情况,同样也不适合你,理由也在你的“离婚”上——你已不是李明小儿子的配偶,已不具备李明小儿子法定继承人的资格,当然也就不能通过“转继承”来获得“公公”的遗产。
不过,李明的遗产中确实应该有你一份,理由在于:2005年年底李明去世,对其遗产的继承从此开始。这时候,李明的继承人之一 ——他的小儿子还是你的丈夫,而他并没有宣布放弃继承。那么,应该由他继承的那一部分遗产,便在此时由期待的财产权转为了你与他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简而言之,只要李明没有遗嘱指定,只要你与你的前夫没有特殊约定,你就有权要求从你前夫应得遗产中分得一半。离婚当时没有分割,现在分割也不算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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