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2008年02月20日 11:56
常识: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夫妻本是连理枝,新的《婚姻法》把夫妻之间的忠实作为首要的基本条件,然而,在开放的社会夫妻间也出现了“诚信危机”。重庆的张先生夫妇结婚三年来,夫妻关系一直很好,不曾想到,丈夫的一次越轨行为,竟然签下了夫妻间的“忠诚协议”。原来,丈夫与保姆偷欢,被妻子逮个正着,为挽回夫妻关系,丈夫在妻子起草的忠诚协议上签字划押。

  夫妻之间竟然还签“忠诚协议”,这是头一回听说, “协议风波”尽管是家庭内部矛盾,但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它同样也反映了社会诚信缺失,一纸“忠诚协议”真能管住不忠的丈夫吗?我看未必。

  首先,“忠诚协议”本身就是一种不信任象征,谈何“忠诚”。丈夫有了外遇这有可能是一时的失足,作为妻子以交心的方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给丈夫有个悔过自新的机会,这个“机会”是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的,不是一方强加于一方的什么“忠诚协议”,尽管丈夫对自己的做法悔恨不已,跪在妻子面前请求原谅,并在“忠诚协议书”上签了自己的大名,虽说信誓旦旦,这说不准一纸协议会成为一个形式,因为强人所难的“忠诚协议”暗里也伤了丈夫的心,丈夫出于某些原因不同意离婚,可能是个缓兵之计,不等于签了“忠诚协议”夫妻之间就忠诚了,夫妻之间应以心换心,相互信任才是最重要的。

  其次,“忠诚协议”于法无据,到头来受伤害的还是自己。这种丈夫有了外遇“家丑不可外扬”的做法,其实是对的,也没有必要把家庭内部矛盾社会化,夫妻之间“内部处理”要讲究方式方法,为防止丈夫再次“越轨”,在岳父母“斡旋”下,签下了“忠诚协议”,其主要条款 “若丈夫出现越轨行为,……并由张先生赔偿损失10万元”,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些项不具强制约束力,因为《婚姻法》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有过错方提出经济赔偿,至于具体金额,要视过错程度和经济承受能力而定;如果离婚时过错方不愿按事先协议支付赔偿费,可由法院判决。这种私下签定的“夫妻条款”法律是不认帐的,到头来吃亏的还是自己。

  再次,“忠诚协议”是个夫妻关系的“伪装书”,尽管夫妻三年关系不错,但这个关系是否牢固还很难说,小保姆的介入就攻破了这个“爱情堡垒”,可以想象,爱情的基础不是十分坚固,既然这样就不要勉强签定“忠诚协议”,这个协议很可能变成一个虚伪的“协议”,不忠的丈夫会变着花样“偷情”,防得了家里防不了外面,真是防不胜防,可见夫妻“忠诚协议“不签也罢。

  诚信是一个民族的灵魂,也是一个人做人的准则,家庭就是个小社会,家庭成员之间都不能做到相互讲诚信,还谈得上建立诚信社会?我们打造诚信社会要从每一个人做起,让我们先从夫妻卧室里做起,夫妻之间要忠贞不渝,永不背叛对方,做一个诚信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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