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离婚了,怎么还来找我 
2008年02月15日 14:53
解答:离婚了,怎么还来找我 

  当男女从婚姻的殿堂最终走向分道扬镳时,双方的心态形形色色:也许双方都会感到终于解脱了,也许一方会惆怅,一方失落,也许都会认为一切都结束了:好了,离婚了,就别再来找我。但是,事实上,当男女双方拿到离婚证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书时,所代表的却只是一段婚姻关系的结束,离婚后,双方不仅仅在心理上仍会有所牵挂,也会因为一些其他问题产生着联系。下面就离婚后一些常见的纠纷作一下阐述。

  一、 离婚了,婚姻是否可以重来?

  当双方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离婚后,所表示的含义就是在国家法定的离婚机关通过法定的途径解除了婚姻关系。在协议离婚中,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的,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对这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离婚翻悔,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在诉讼离婚中,对于法院已产生效力的调解或判决,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确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人民法院也不会受理。事实上,即便撤销离婚调解或判决书,双方也难以恢复婚姻关系。当然,有一种情况,当双方的感情仍然存在或者重新燃起爱的火花时,可以再次向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再一次走向美满。

  二、离婚后,因为子女的有关问题。

  不论是通过在婚姻登记机关还是通过法院离婚,对于子女的问题都应当有一个安排。但是对于子女的安排不一定只是一成不变的,有几种情况可能在婚后一段时间或者更长的一段时间里再次产生纠纷。

  1、子女的抚养权的变更。

  当双方在离婚的时候,不论是出于何种原因,都会将对子女的安排放在要求婚姻关系解除后最重要的一个问题。但是,当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出现了一些客观的情况时,这就包括一方不能抚养子女,或者一方认为自己条件优越,应当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子女的抚养就成了一个应当解决的问题。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会予以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些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实际情况的需要,并且同时也是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来判断的。不管男女出于什么目的离婚,而子女终究是无辜的。因此,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和原因,对于因为子女产生了抚养权纠纷后终究应当有一个好的解决方式。

  2、子女抚养费的变更。

  子女决定由一方抚养时,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抚养费用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在一方决定抚养子女时,也许因为自身的条件好,或者为了取得子女的抚养权,对于子女的抚养费没有主张或主张得很少;或者法院在当时判决时,考虑到的只是当时的生活水平来判决子女的抚养费用。当时过境迁后,却发现子女的抚养费却是一笔逐渐增大的开支,而自身没有的能力却越来越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子女以自己的名义要求另一方增加抚育费。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法院会予以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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