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由哪方抚养?
2007年10月14日 13:13
离婚后 子女应由哪一方抚养?
关于离婚案件涉及子女抚养的法律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夫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夫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 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 无其他子女,而另有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5、在离婚诉讼其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关于离婚案件涉及子女抚养的法律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夫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夫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 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 无其他子女,而另有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5、在离婚诉讼其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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