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手抄报:安全的客观状态
2014年04月22日 09:37
  客观状态

  没有危险是安全的特有属性,因而可以说安全就是没有危险的状态。

  没有危险的状态是安全,而且这种状态是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因而是客观的。无论是安全主体自身,还是安全主体的旁观者,都不可能仅仅因为对于安全主体的感觉或认识不同而真正改变主体的安全状态。一个已经处于自由落体状态下的人,不会由于他自我感觉良好而真正安全;一个躺在坚固大厦内一张坚固的大床上而且确实没有任何危险的人,也不会因认为自己危在旦夕就真的面临危险。因此,安全不仅是没有危险的状态,而且这种状态是客观的,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没有危险作为一种客观状态,不是一种实体性存在,而是一种属性,因而它必然依附一定的实体。当安全依附于人时,那么便是“人的安全”;当安全依附于国家时,那么便是“国家安全”;而当安全依附于世界时,便是“世界安全”。这样一些承载安全的实体,也就是安全所依附的实体,可以说就是安全的主体。客观的安全状态,必然是依附于一定的主体。在定义“安全”概念时,必须把安全是一种属性而不是一种实体这一特点反映出来。因此可以进一步说:

  安全是主体没有危险的客观状态。

  正因为安全是客观的,因而它与安全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本身并不包括安全感这样的主观内容。有人认为安全既是一种客观状态,又是一种主观状态(心态)。我们认为,安全作为一种状态是客观的,它不是也不包括主观感觉,甚至可以说它没有任何主观成份,是不依人的主观愿望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安全感虽然不能归结为安全的一方面内容,但它同样也是一种客观存在着的主观状态,是在研究安全问题包括国家安全问题时需要研究的。但与安全是一种客观状态不同,安全感可以说是安全主体对自身安全状态的一种自我意识、自我评价。这种自我意识和自我评价与客观的安全状态有时比较一致,有时可能相差甚远。例如,有的人在比较安全的状态下感觉非常不安全,终日里觉得处于危险中;也有的人虽然处于比较危险的境地,但却认为自己很安全,对危险视而不见。这种现象除了说明安全感与安全的实际状态并不完全一致外,也说明了“安全感”与“安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安全规律

  安全管理的对象是风险,管理的结果要么是安全,要么是事故。我们说“安全的规律”,确切地说,就是事故发生的规律,就是事故是怎么发生的。世间的事都有个前因后果,事故这个结果也有原因,原因就在于事故相关的各个环节,就是说,事故是一系列事件发生的后果。这些事件是一系列的,一件接一件发生的,就是“一连串的事件”。所以,安全管理上就有了“事故链”原理。事故让人们看到了一个锁链:初始原因→间接原因→直接原因→事故→伤害。这是一个链条,传统、社会环境、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失误、事故伤害;又像一张张多米诺骨牌,一旦第一张倒下,就会导致第二张、第三张直至第五张骨牌倒下,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出现相应的损失。按照“事故链”原理的解释,事故是因为某些个环节在连续的时间内出现了缺陷,这些不止一个的缺陷构成了整个安全体系的失效,酿成大祸。

  绝对性和相对性

  理论上说,绝对的安全在无条件情况下是不存在的!(理论都是基于条件系的-既条件的复数形式)

  那么,在一个固定阶段里的本质安全的状态下,我们可以认为此条件下是绝对安全的。如果放置在一个长时期的历史状态下,安全则只能是相对的。

  绝对安全和相对安全是一种辨证(分辨论证)关系。

  安全的精准计量

  安全意味着一个主体不受伤害的全部或者局部。

  例如:一块完整的建筑砖块,如果因为某些原因,导致缺失一角或者破碎,那么残余剩下大块主体,则被认为是受伤害之后的安全主体。如果以净重称量的话,损失部分重量和安全部分重量都可以得出数据。

  我们说,所有的安全计量事件,都是生活中必须的!都会依据不同的计量原理,对损失进行确定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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