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单独二胎政策 10种情况可生二胎
2013年11月18日 19:12
  2013年11月15日,单独二胎政策开放,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由各地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修订地方条例或作出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吉林单独二胎新政策什么时候开放?据悉,吉林省也将逐步实施单独二胎政策。

  2011年 放宽生育政策

  2011年,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从9月1日起吉林省实行新版《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中原为农村再生育政策,被扩大到城镇,放宽了“二胎”生育政策。

  《条例》规定: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且不能生育的;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及其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子女,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居住在边境县(市、区)的。

  2013年 吉林省二胎新政策

  2013年11月15日,单独二胎正式开放,如进展顺利,将于2013年年底或2014年年初试行;同时,关于2015年之后全面放开“二胎”的政策也正在拟议中。除了即将实施的单独二胎新政策外,根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吉林省的二胎政策如下:

  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第三十二条 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

  (四)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五)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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